(2017)渝0105民初11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重庆必利福建材有限公司与赵峰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必利福建材有限公司,赵峰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11255号原告:重庆必利福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石小路167号附2-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681475019D。法定代表人:刘念,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冉大海,该公司职工。被告:赵峰,男,197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原告重庆必利福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峰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必利福建材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9500元,减半收取计4750元,由原告重庆必利福建材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易圣丰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沈丹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