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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2922民初7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马启得与刘小存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启得,刘小存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康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2922民初742号原告马启得,男,回族,农民,小学文化程度,住康乐县。被告刘小存,男,汉族,农民,小学文化程度,住康乐县。原告马启得诉被告刘小存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马启得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启得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启得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马启得承担。审判员  张明清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孙 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