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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82执4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田瑛与四川齐辉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瑛,四川齐辉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82执472号申请执行人:田瑛,女,生于1967年7月3日,汉族,住成都市。被执行人:四川齐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法定代表人:熊功春,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田瑛与四川齐辉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0682民初802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要求其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四川齐辉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1332元,或扣留、提取其相应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欧阳大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谭 渤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