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23行审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上杭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阙杵金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上杭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阙杵金,黄年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闽0823行审259号申请执行人上杭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注册地址福建省上杭县临城镇长岭下社会福利中心5-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823004113061A。法定代表人黄庆锋,局长。被执行人阙杵金,男,1986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上杭县。被执行人黄年兰,女,198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上杭县。申请执行人上杭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杭计生征决字(2016)第114-4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上杭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6年9月27日以被执行人阙杵金、黄年兰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多生育一个子女为由,根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和《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作出了杭计生征决字(2016)第114-4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决定对被执行人阙杵金、黄年兰征收社会抚养费64560元。该《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于2016年10月14日依法送达。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2017年5月3日申请执行人依法催告被执行人阙杵金、黄年兰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仍未履行缴纳社会抚养费64560元的义务。为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上杭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所提供的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杭计生征决字(2016)第114-4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具备法定执行效力。被执行人阙杵金、黄年兰不履行该《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杭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杭计生征决字(2016)第114-4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确定的被执行人阙杵金、黄年兰尚未缴纳社会抚养费6456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晓华审 判 员 林维峰审 判 员 胡绍清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游福芳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