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琼0108刑初4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施日弟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日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琼0108刑初473号公诉机关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出庭公诉人李彦松。被告人施日弟,男,1969年7月29日出生于广东省湛江市,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工作单位海南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家住海口市美兰区滨江路和风江岸小区9幢2503房。2016年10月29日被抓获,同年10月3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海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6月6日���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6月19日经本院决定被继续取保候审。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0月29日19时许,被告人施日弟在海口市美兰区蓝天路”假日一品”酒店与王修明等人聚餐,期间施日弟喝了白酒。当晚20时50分许,施日弟独自驾驶车牌号为×××的小轿车从”假日一品”酒店停车场驶出到蓝天路,在由西向东途经酒店门前的人行横道时,与被害人陈丰(载张齐瑞)驾驶的车牌号为×××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民警赶到现场后将施日弟带至海南医学院附属医院进行抽血检验,证实其血样中含有乙醇,浓度为113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经海口市交警支队事故认定,施日弟对本次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陈丰、张齐瑞无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施日弟分别赔偿被害人陈丰、张齐瑞经济损失人民币11000元、3000元,并取得对方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施日弟犯危险驾驶罪,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建议适用缓刑。被告人施日弟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证据及量刑意见均无异议。本院经审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罪名予以确认,对控辩双方的量刑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施日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交付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员 陈积海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李 涛书 记 员 黄 威速 录 员 郑惠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