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924执6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卢北昌、罗建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北昌,罗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24执623号申请执行人卢北昌,男,196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宜丰县人,住宜丰县。被执行人罗建华,男,1961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宜丰县人,住宜丰县。本院在执行卢北昌与罗建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房地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查询,现被执行人罗建华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宜民一初字34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审判长 卢 伟审判员 罗献忠审判员 李建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金 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