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2828民初4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姜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28民初440号原告姜某,女,1970年6月12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鹤峰县,被告李某,男,1968年5月25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鹤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某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姜某负担。审判员  范先羿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田红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