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28民初4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姜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28民初440号原告姜某,女,1970年6月12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鹤峰县,被告李某,男,1968年5月25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鹤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某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姜某负担。审判员 范先羿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田红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