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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5民初465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苟红与纽海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苟红,纽海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46584号原告:苟红。被告:纽海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江卫。本院在审理原告苟红诉被告纽海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颜佩娥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陈 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