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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24民初1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戴生财与刘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修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修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生财,刘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修水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24民初1384号原告:戴生财,男,196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修水县人,下岗职工,现住修水县。委托代理人:邓祖雄,男,修水县义宁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平,男,198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修水县人,个体工商户,现住江西省修水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修水支公司。住所地:修水县承风路中邦银都小区***号裙楼***号铺面。法定代表人:王斌才,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金长春,男,系该公司职员。原告戴生财与被告刘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修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2017年7月4日,原告戴生财因与被告刘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修水支公司已达成赔偿和解协议并已履行,故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刘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修水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戴生财因与二被告已达成赔偿和解协议并已履行,而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意思表示真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生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93元,减半收取1446.5元,由被告刘平负担。审判员  程佳凯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丁艳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