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30民初29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2929李海霞与金华中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海霞,金华中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30民初2929号原告:李海霞,女,1962年6月20日生,汉族,住盱眙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向民,江苏法之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华中,男,1962年8月15日生,汉族,住盱眙县。原告李海霞与被告金华中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李海霞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海霞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海霞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海霞负担。审判员 苏振淮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容 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