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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30民初29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2929李海霞与金华中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海霞,金华中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30民初2929号原告:李海霞,女,1962年6月20日生,汉族,住盱眙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向民,江苏法之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华中,男,1962年8月15日生,汉族,住盱眙县。原告李海霞与被告金华中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李海霞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海霞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海霞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海霞负担。审判员  苏振淮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容 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