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9执65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李小欢、蒲保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小欢,蒲保亮,高胜利,北京金隅盛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9执65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小欢,男,1980年2月生,住献县。被执行人:蒲保亮,男,1969年7月生,住献县。被执行人:高胜利,男,1968年4月生,住献县。被执行人:北京金隅盛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县新南路92号楼7层701。李小欢诉蒲保亮、高胜利、北京金隅盛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执行,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李小欢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献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929民初184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执行费33400元,减半收取16700元,由申请执行人李小欢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春雷执行员 黄传波执行员 白胜旺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李洪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