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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9民初27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黄中才与袁信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审

当事人

黄中才,袁信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19民初2785号原告:黄中才,男,1966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被告:袁信建,男,1974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原告黄中才与被告袁信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邱广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6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中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袁信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中才诉称,2016年4月13日被告袁信建向自己借款10000元,定于2016年10月13日���清,在2016年5月15日被告又向原告借款10000元,定于2016年12月15日还清,均向原告出具了借条,至还款期限后,原告经过多次催收,但是被告迟迟不还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20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袁信建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查明事实与原告诉称基本一致。上述事实,除原的诉称和庭审陈述外,还有原告提交的由被告袁信建出具的“借条”两份等证据在案佐证,这些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已经本院审查,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由被告袁信建出具的“借条”两份是证明双方发生借贷关系的直接证据,并且被告袁信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后,也未提出对原告所诉债务的异议,���当视为其对自己抗辩权利的放弃,应当由其承担放弃抗辩的不利后果,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袁信建偿还借款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袁信建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下差原告黄中才的借款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袁信建负担(原告已预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邱 广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王宏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