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93执恢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长春高新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吉林省祥和国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春高新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吉林省祥和国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吉林省万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93执恢84号申请执行人长春高新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吉林省祥和国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吉林省万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长春高新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祥和国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第三人吉林省万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我院提出申请,要求代被执行人吉林省万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清偿我院做出的(2011)长高开民初字第761、762、763、764、765、76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4000万元债务。经申请执行人长春高新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和第三人吉林省万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协商,双方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长春高新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同意第三人吉林省万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其开发的房屋抵偿债务,并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1)长高开民初字第76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完毕。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吉林省祥和国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德龙代理审判员 原 源代理审判员 许 竟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营 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