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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2民初58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0-14

案件名称

宋明辉诉被申请人孙留、徐桂芳、云南元禾汇丰投资有限公司、徐留顺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明辉,孙留,徐桂芳,云南元禾汇丰投资有限公司,徐留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2民初5854号申请人:宋明辉,男,汉族,1970年10月25日生。被申请人:孙留,男,汉族,1962年1月6日生。被申请人:徐桂芳,女,汉族,1974年8月27日生。被申请人:云南元禾汇丰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留住所:昆明市西山区广福路广福小区一区广福商业中心被申请人:徐留顺,男,汉族,1975年10月16日生。申请人宋明辉诉被申请人孙留、徐桂芳、云南元禾汇丰投资有限公司、徐留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宋明辉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孙留、徐桂芳、云南元禾汇丰投资有限公司、徐留顺名下价值1582533元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宋明辉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宋明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孙留、徐桂芳、云南元禾汇丰投资有限公司、徐留顺名下价值1582533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周媛媛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周 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