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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521执恢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魏月德申请执行王国忠王海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月德,王国忠,王海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521执恢22号申请执行人魏月德,男,生于1938年3月23日,汉族,清水县人,农民,住清水县。被执行人王国忠,男,生于1977年10月11日,汉族,清水县人,教师,住清水县。被执行人王海珍,男,生于1949年7月7日,汉族,清水县人,退休教师,住清水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2015)清民二初字第126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魏月德申请执行王国忠王海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9月8日向被执行人王国忠、王海珍送达了执行申请书、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国忠、王海珍于2015年9月1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魏月德给付借款1182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240元,交纳执行费1673元,共计122113元。但被执行人王国忠、王海珍未按执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经查询,被执行人王国忠、王海珍(的工资账户)有存款。本院于2015年11月19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王国忠、王海珍银行存款122113元,并于2015年12月16日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2017年3月2日划拨被执行人王国忠、王海珍银行存款86951元。2017年7月5日申请执行人魏月德申请恢复执行本案,现冻结被执行人王国忠、王海珍银行存款足以偿还申请执行人魏月德借款本息。因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国忠、王海珍银行存款元,用于支付申请执行人魏月德的借款本金31249元、利息元及案件受理费2240元,交纳执行费1673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曹玉堂审判员  魏富裕审判员  温 鑫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杨娜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