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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民辖终7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王瑛与徐长河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瑛,徐长河,王文革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辖终7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瑛,女,195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市中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长河,男,1960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原审被告:王文革,女,196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天桥区。上诉人王瑛因与被上诉人徐长河、原审被告王文革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17)鲁0112民初158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王瑛上诉称,上诉人住所地位于济南市市中区,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审理。徐长河在答辩期内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由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可以证实,本案被诉侵权行为地位于济南市历城区济南钢铁总厂郭店铁矿小区西院徐长河家南院外,属于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据此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王瑛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 卫审判员 李亚超审判员 崔宝宁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石 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