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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13民初36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王亚英与李旭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亚英,李旭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13民初3647号原告王亚英,男,汉族,1983年3月10日生,住吉林省九台市。被告李旭东,男,汉族,1994年2月18日生,住九台市。原告王亚英与被告李旭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亚英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旭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亚英诉称,2015年5月20日,原、被告就商店出兑一事达成协议,原告将自己承租的“火凤装饰商店”商品出兑给被告,兑款13万元,被告承诺2017年5月1日前付清兑货款,2016年被告给付了5.8万元,尚欠7.2万元至今未还。原告认为:被告欠兑货款,理应按约定及时偿还,到期不还违反诚实守信原则。应给付欠余款7.2万元及利息。故原告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判令:1、被告立即给付商店兑付款7.2万元整及此款利息。2诉讼费及案件受理费用由被告缴纳。被告李旭东未到庭,无辩论发言。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20日,原告王亚英与被告李旭东签订《出兑协议书》一份,双方约定:原告王亚英将位于九台市卡伦经济开发区湖畔香湾A13栋108室的火凤装饰商店以13万元的价格出兑给被告李旭东,出兑标的物包括:商店内原有货物及×××货车,出兑价款13万元由被告李旭东于2017年5月1日前付清。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将商店货物及×××货车交付给被告李旭东。2015年7月10日,被告李旭东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欠条载明:今我李旭东欠王亚英卡伦火凤装饰商店出兑款人民币¥130,000.00元整即壹拾叁万整。到2017年6月1日前全部付清,即贰零壹柒年陆月壹日前付清。被告李旭东在出具欠条后于2016年底陆续偿还原告欠款58000元。剩余72000元至今尚未偿还,现原告主张权利,要求被告立即偿还欠款72000元及此款利息。本院认为,原告王亚英与被告李旭东签订的《出兑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原告王亚英依约向被告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被告逾期支付剩余出兑款的行为构成违约,现原告主张权利,被告李旭东应及时给付剩余出兑款72000元。对于原告主张的利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买卖合同中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故对于原告主张的利息应自被告逾期还款之日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计算。故依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二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旭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给付原告欠款72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6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计算至给付时止)。案件受理费1600元、邮寄费80元由被告李旭东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玉学代理审判员  沈振宇人民陪审员  陈玉山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赵 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