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02执1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吴庆凯与李梅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庆凯,李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2执1101号申请执行人吴庆凯,男,汉族,陕西省咸阳市人。被执行人李梅,男,汉族,陕西省咸阳市人。吴庆凯与李梅继承纠纷一案,依据生效的(2017)陕0402民初1991号民事调解书:一、被继承人吴昊所有的财产由吴庆凯继承;二、李梅放弃被继承人吴昊的所有财产。吴庆凯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在执行过程中,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作出(2017)陕04执他21号执行裁定书:该案提级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陕0402执1101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喜君审判员 杨养荣审判员 郭云鹏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秦海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