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民初98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常洋与重庆巨龙储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洋,重庆巨龙储运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9867号原告:常洋,男,1985年5月23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永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永超,重庆海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巨龙储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覃家岗镇上桥肖家湾5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62202316XG。法定代表人:卢兵,职务不详。原告常洋与被告重庆巨龙储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常洋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常洋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原告常洋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洋撤诉。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 蒙舟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何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