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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1民初33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延边大千家居广场有限公司与姚连蔚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延边大千家居广场有限公司,姚连蔚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1民初3392号原告:延边大千家居广场有限公司,现住地:延吉市新民南街238号。法定代表人:邵成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苏春红,吉林敖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连蔚,男,1971年11月9日出生,现住延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延边大千家居广场有限公司诉被告姚连蔚之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延边大千家居广场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延边大千家居广场有限公司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延边大千家居广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7元、减半收取328.5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328.5元),由原告延边大千家居广场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妍妍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付红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