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0303执恢6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刘呈石、周子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呈石,周子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03执恢6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呈石,男,1958年2月15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被执行人:周子勋,男,1972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桂林市叠彩区。本院在执行刘呈石与周子勋故意伤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桂市刑终字第20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 华审判员 罗 敏审判员 陈国先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丘 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