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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24民初8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原告苏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扶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324民初830号原告:苏某某,女,汉族,大专文化,计算机编程员,。被告杨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水电工。原告苏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受理后,依法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与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3月,原被告在西安打工期间相识,2011年11月28日在扶风县婚姻管理中心登记结婚。2011年12月12日举行婚礼。2012年5月23日婚生一女杨梓彤。原、被告婚前接触时间短,互不了解。婚前基础差。婚后常因生活琐事发生吵架,2016年7月以后,双方由吵架发展到被告动手殴打原告。特别是2017年5月4日双方叫原告回家,再次协商离婚事宜,协商未果,被告使用板凳殴打原告。事后被告将原告送到医院,以外出借钱为由离���医院。原告自己借钱看病。现原告诉请判决离婚。被告辩称,坚决不同意离婚。自己的毛病自己愿意改正,原告与被告父母的矛盾,被告也愿意协调好。审理查明,2011年3月,原被告在西安打工期间相识相恋。2011年11月28日双方自愿在扶风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11年12月12日按当地风俗举行婚礼。2012年5月23日婚生一女杨梓彤。婚初夫妻感情尚好。2016年10月16日原告携女儿到西安看望被告。期间因被告眼睛受伤,原告未及时带被告就医,双方发生矛盾。2017年5月3日原、被告回到扶风,次日原告要求同去办理离婚。被告因其侄女丢失,急需外出寻找,双方再次发生矛盾并相互撕打,致伤原告。现原告请求判决离婚。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婚姻证,扶风县人民医院门诊病历、CT报告单、照片以及原被告诉辩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婚前基础较好。婚后,生育一女,建立了较为深厚的夫妻感情。目前双方发生矛盾事出有因,原、被告之间沟通不足,缺乏信任和体谅致使夫妻矛盾升级。但是为了维护稳固的家庭关系,只要双方多做换位思考,遇事能够心平气和交流意见,多沟通,少动手,夫妻关系的改善是有可能性的。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苏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苏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员杨秋侠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妙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