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03民初49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超与武程委、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超,武程委,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03民初4928号原告:王超,男,199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黎平县。委托代理人:郑佩峰,金华市登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武程委,男,199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委托代理人:程文良,浙江金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住所地金华市中山路293号。负责人:毛新龙,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亚兰,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超诉被告武程委、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超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自愿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鉴定费2040元,合计2640元(原告王超已预交),由原告王超负担。代理审判员 卢静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代书 记员 黄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