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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705执1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赵鹏飞、XX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鹏飞,XX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705执1261号申请人:赵鹏飞,男,1963年9月14日出生,53岁,汉族,住铜陵市铜官山区。被执行人:XX,女,1970年5月18日出生,47岁,汉族,住铜陵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鹏飞与被执行人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于2017年6月日作出(2017)皖0705执1261号的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XX的银行帐户,现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达成和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有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XX的银行帐户存款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王富强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徐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