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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5执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薛凯生与曾传石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洞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洞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凯生,曾传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25执29号申请执行人;薛凯生,男,1957年3月5日出生,住所地洞口县。被执行人:曾传石,男,196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洞口县。本院在执行薛凯生与曾传石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曾传石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曾传石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薛凯生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曾传石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薛凯生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曾小柏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刘小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