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5执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薛凯生与曾传石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洞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洞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凯生,曾传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25执29号申请执行人;薛凯生,男,1957年3月5日出生,住所地洞口县。被执行人:曾传石,男,196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洞口县。本院在执行薛凯生与曾传石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曾传石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曾传石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薛凯生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曾传石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薛凯生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曾小柏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刘小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