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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23民初25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1-20

案件名称

南通华德纺织有限公司与张小平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华德纺织有限公司,张小平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23民初2541号原告:南通华德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掘港镇江海西路9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36083535769。法定代表人:壶内齐,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濮天霞,如东县掘港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小平,女,1975年3月18日生,汉族,住如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兵,男,1972年9月17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张小平丈夫)原告南通华德纺织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小平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南通华德纺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南通华德纺织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南通华德纺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晓红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刘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