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23民初25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1-20
案件名称
南通华德纺织有限公司与张小平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华德纺织有限公司,张小平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23民初2541号原告:南通华德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掘港镇江海西路9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36083535769。法定代表人:壶内齐,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濮天霞,如东县掘港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小平,女,1975年3月18日生,汉族,住如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兵,男,1972年9月17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张小平丈夫)原告南通华德纺织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小平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南通华德纺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南通华德纺织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南通华德纺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晓红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刘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