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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3民初5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谭建民与祖柯民间借贷纠纷解冻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建民,祖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3民初502号之一申请人:谭建民,男,195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祖柯,男,1974年8月1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谭建民诉被告祖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4月19日作出(2016)湘0103民初50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限额冻结祖柯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00000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冻结担保人杨纯贞、谭丽莎名下共有的位于长沙市天心区新开铺南大桥安居工程*栋房屋的交易手续;冻结担保人长沙金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号xxxxx*、*栋****房屋的交易手续。2016年6月21日,本院作出(2016)湘0103民初502号民事调解书,该案以调解方式结案。结案后,申请人谭建民称被申请人祖柯未按调解书履行,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受理,执行案号为(2017)湘0103执921号。现申请人谭建民申请解除对担保人杨纯贞、谭丽莎及长沙金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担保人杨纯贞、谭丽莎名下共有的位于长沙市天心区新开铺南大桥安居工程*栋房屋交易手续的保全措施;解除对担保人长沙金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号xxxxx*、*栋****房屋交易手续的保全措施。审判员  彭丁云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陈 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