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81执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涂尚云、熊义彪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涂尚云,熊义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81执158号申请执行人涂尚云,女,1964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丰城市人。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被执行人熊义彪,男,198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丰城市人。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涂尚云与被执行人熊义彪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熊义彪在银行系统的帐户15×××10存款1941.92元、在车管登记摩托车一辆,车牌号码:赣C×××××,由于摩托车比较旧,申请执行人涂尚云申请放弃对该摩托车的处置,银行存款只有不到2000元,申请人申请放弃处置,本院在房管、工商、土管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无财产登记信息,本案执行标的为28741元,未执行标的为28741元,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和线索,本案执限期内无法全部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赣0981民初21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涂尚云今后发现被执行人熊义彪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南德审判员 吴国辉审判员 刘 铭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杨 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