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26执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张志刚、吕波与 绵阳市华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川羌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志刚,吕波,绵阳市华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26执224号申请执行人张志刚、吕波被执行人绵阳市华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726民初118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绵阳市华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绵阳市华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查封、扣押(详见协助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李安禄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汪 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