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02民初24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分行诉李某某、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分行,李某某,王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02民初2442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分行,住所地:咸阳市秦皇路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06232300136。负责人陈勇,系行长。委托代理人康博明,男,系陕西乐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曹祥林,男,系陕西乐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男,1974年9月23日,汉族。被告王某某,女,1981年1月14日,汉族。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分行诉李某某、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分行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分行提交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九)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分行撤回起诉。诉讼费4712元,减半收取2356元,由被告李某某、王某某承担。审 判 长 刘 谦人民陪审员 魏明利人民陪审员 王线芬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李娟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