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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02执246号之十二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吴晓玲与刘达文、叶香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晓玲,刘达文,叶香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02执246号之十二申请执行人吴晓玲,女,1971年7月16日出生。被执行人刘达文,男,1985年2月19日出生。被执行人叶香美,女,1985年9月7日出生。本院在执行吴晓玲与刘达文、叶香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202民初451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价值人民币12万元财产。需要续查封、冻结或其他限制措施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或限制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续查封、冻结或限制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或其他限制措施。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尚XX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李 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