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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5民初25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薛升与山东大吉川食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升,山东大吉川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5民初2571号原告:薛升。被告:山东大吉川食品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薛升与被告山东大吉川食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山东大吉川食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薛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76元,减半收取323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琪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王继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