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02民初55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济南广播电视台与济南中医康复医院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广播电视台,济南中医康复医院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2民初5532号原告:济南广播电视台,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马维嘉。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守法,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衣凡,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南中医康复医院,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李延美。原告济南广播电视台与被告济南中医康复医院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原告济南广播电视台因无法查找到被告济南中医康复医院具体地址,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济南广播电视台撤回对被告济南中医康复医院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济南广播电视台撤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计225元,由济南广播电视台负担。审 判 长 李 飒人民陪审员 冯 青人民陪审员 华 玲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张安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