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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91民初75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薛蒙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薛蒙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7598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北段1480号拉德方斯大厦。法定代表人:贺劲松。被告:薛蒙,男,汉族,1972年7月23日出生,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被告薛蒙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被告薛蒙已经死亡,故申请撤回对被告薛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撤诉的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2198元,减半收取计1099元,由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负担。审判员  仇金玛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闫丛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