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91民初75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薛蒙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薛蒙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7598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北段1480号拉德方斯大厦。法定代表人:贺劲松。被告:薛蒙,男,汉族,1972年7月23日出生,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被告薛蒙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被告薛蒙已经死亡,故申请撤回对被告薛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撤诉的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2198元,减半收取计1099元,由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负担。审判员 仇金玛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闫丛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