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4执16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南娟娜申请执行攀枝花光华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天龙、杨瑛黎、杨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娟娜,攀枝花光华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天龙,杨瑛黎,杨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4执16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南娟娜,女,1980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四川省成都市人,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委托代理人:谭小波,四川三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攀枝花光华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攀枝花市东区临江路1号湖光大厦。法定代表人苏丙成。被执行人:杨天龙,男,1955年5月6日,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被执行人:杨瑛黎,女,197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被执行人:杨蔚,女,198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本院在执行南娟娜与攀枝花光华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天龙、杨瑛黎、杨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标的为本金2700万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审理期间的受理费、公告费、保全费205080元,执行费944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均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进行了如下查控:1、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总对总”、“点对点”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存款9万元,予以了划扣;2、通过向攀枝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杨天龙、杨瑛黎、杨蔚名下无房屋登记信息。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攀枝花光华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攀枝花市东区临江路1号湖光大厦一层房屋及土地、七层房屋及土地,查封期限为三年;于2017年5月3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攀枝花光华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攀枝花市仁和区立新村中村社五荒土地使用权、位于立新村二社五荒土地使用权、位于立新村三社五荒土地使用权、位于立新村攀枝花社五荒土地使用权,查封期限为三年;3、向攀枝花市车管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车辆;4、通过向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攀枝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询,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杨天龙在四川盛莲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30%(出资额3000万元)的股权,冻结期限三年。上述查控的财产中,被执行人攀枝花光华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攀枝花市东区临江路1号湖光大厦一层房屋及土地系轮侯查封,并设立了抵押登记,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攀枝花光华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攀枝花市仁和区立新村中村社五荒土地使用权,经本院向攀枝花市仁和区国土资源局函询,该局复函明确表示:“上述五荒土地使用权的登记和变更业务已停办,以上4宗五荒土地使用权拍卖后,无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故本案中暂无法处置。执行中,本院已经依法将上述被执行人全部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送达了限制高消费令。2017年3月17日,因被执行人杨天龙未申报财产,本院作出罚款决定,对杨天龙罚款2000元。经申请人申请,本院分别于2017年5月4日,2017年5月8日,在《攀枝花日报》、《华西都市报》刊登了《悬赏公告》,征集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但未收集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综上,本案实际执行到位金额9万元。本院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邓 华审判员 杨 光审判员 刘益宏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杨子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