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102民初2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景栋梁与贾永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景栋梁,贾永刚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1102民初2223号原告:景栋梁,男。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璇,甘肃实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永刚,男。原告景栋梁与被告贾永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景栋梁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璇、被告贾永刚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景栋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贾永刚赔偿景栋梁的医疗费167元、误工费4588元、护理费1147元、交通费50元、伤残赔偿金14914元、鉴定费1500元,合计22366元;2、由贾永刚负担案件受理费等。事实与理由:2016年3月景栋梁在贾永刚承包的位于陇西县供热公司附近的茶楼进行装修工程,同年6月29日因吊顶时,一脚踏空,从脚手架上跌落,致景栋梁受伤。当天,景栋梁被送往陇西县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0天,诊断为:左尺桡骨远端骨折。景栋梁住院期间的医疗费6839.81元,系贾永刚垫付。后经甘肃明源司法物证鉴定所司法鉴定,景栋梁的伤残等级为十级,花去鉴定费1500元。贾永刚辩称:景栋梁在贾永刚承包的装修工程中干活时受伤属实。事情发生的当天,贾永刚将景栋梁送到医院治疗,但当天晚上景栋梁和其女友去外面开房,所以贾永刚无法再管景栋梁。另外,景栋梁住院期间的医疗费6838.81元是贾永刚支付的,住院期间的工资也发放了,住院期间的护理也是贾永刚派人护理的,故贾永刚不再赔付了。景栋梁为支持其主张,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1、陇西县第一人民医院的住院病历1份,出院证明1份,住院费用清单1份,拟证明景栋梁于2016年6月29日受伤后在陇西县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0天的事实。2、陇西县第一人民医院的医疗住院收费票据1份,定西市人民医院的门诊收费票据2份,拟证明景栋梁花去医疗费7006.81元,其中住院费用6839.81元系贾永刚支付,复查费用167元系景栋梁支付的事实。3、甘肃明源司法物证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1份,鉴定费票据1份,拟证明景栋梁的伤残等级为十级,花去鉴定费1500元的事实。4、交通费票据2份,拟证明景栋梁花去交通费50元的事实。经质证,贾永刚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贾永刚为支持其主张,向法庭申请证人王俊龙出庭作证:证人王俊龙称,2016年王俊龙系贾永刚工地上的领工,景栋梁出事后,王俊龙将景栋梁带到医院治疗,医生说需要手术治疗,王俊龙将情况告知贾永刚,并取得贾永刚同意后派人对景栋梁进行护理。手术后,医生明确要求,不许景栋梁外出,但景栋梁在手术后的当天晚上和其女友外出开房,之后的几天,只要景栋梁的女友在,景栋梁就电话告知护理人员不要来。另外,景栋梁住院期间的生活费是贾永刚出的,住院期间的工资虽然没有经过景栋梁签字,但贾永刚向其发放了。经质证,景栋梁对证人王俊龙的证言,除了住院期间的工资有异议,认为没有发放之外,对王俊龙陈述的其他证言无异议。贾永刚对证人王俊龙的证言无异议。本院审查后认为,景栋梁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其受伤治疗等实际情况,属有效证据,本院作为定案依据予以认定。对证人王俊龙的证言陈述的景栋梁住院期间,贾永刚向景栋梁发放工资的情况,因贾永刚未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景栋梁住院期间的工资是否发放,故对其部分不予认定,对证人王俊龙陈述的其他部分因景栋梁无异议,且能证明本案相关事实,本院作为定案依据予以认定。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3月景栋梁在贾永刚承包的位于陇西县供热公司附近的茶楼进行装修工程,同年6月29日吊顶时,一脚踏空,从脚手架上跌落,致景栋梁受伤。当天,景栋梁被送往陇西县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0天,诊断为:左尺桡骨远端骨折。出院医嘱:1、出院后继续患肢外固定对症治疗一月。2、一月后拍片复查。景栋梁花去医疗费7006.81元,其中住院期间的医疗费6839.81元,系贾永刚垫付。景栋梁住院期间的护理系贾永刚派人护理。后经甘肃明源司法物证鉴定所司法鉴定,景栋梁的伤残等级为十级,花去鉴定费1500元。本院认为,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景栋梁系贾永刚的雇员,且景栋梁是在提供劳务中受伤,应当由贾永刚承担赔偿责任。但景栋梁在劳务过程中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贾永刚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景栋梁亦应承担相应责任。关于景栋梁请求的误工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鉴定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景栋梁请求的剩余医疗费167元,因其中的挂号费和诊疗费共计6元,未加盖定西市人民医院的门诊收费章,故不予支持,关于景栋梁请求的护理费因系贾永刚派人护理,故不予支持。贾永刚辩称中提到的景栋梁住院期间的工资已发放的事实,因其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其辩称不予采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判决如下:一、景栋梁的剩余医疗费161元、误工费4588元、伤残赔偿金14914元、交通费50元、鉴定费1500元,共计21213元。由贾永刚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14849.10元,余6363.90元由景栋梁自行负担。二、驳回景栋梁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9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80元,由贾永刚负担126元,景栋梁负担5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张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高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