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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2民终40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伍晓春与北京天仕博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伍晓春,北京天仕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2民终40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伍晓春,女,1974年5月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海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华昌,北京市中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天仕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8号12幢006室(德胜园区)。法定代表人:万玲霞,副总裁。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鸿强,北京市安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媛敏,女,1965年6月17日出生,北京天仕博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北京市海淀区太阳园2号楼303号。上诉人伍晓春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天仕博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2民初271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因双方达成和解,上诉人伍晓春于2017年7月4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伍晓春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伍晓春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伍晓春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晓云审 判 员  刘 洁代理审判员  易晶晶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付鑫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