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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83执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武汉青松晟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朱露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青松晟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朱露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83执411号申请执行人:武汉青松晟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江岩区金桥大道*号。法定代表人:熊松,总经理。被执行人:朱露明,男,生于1975年7月19日,汉族,住枝江市。申请执行人武汉青松晟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朱露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2016)鄂0583民初22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3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单位的存款;查封、扣押、变卖被执行人具有所有权的财产;提取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限额111655.1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黄亚州二○二○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熊春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