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02民初57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李国昌与遵义润丰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昌,遵义润丰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02民初5703号原告:李国昌,男,1964年1月2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系利民液化气经营部法定代表人。被告:遵义润丰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址: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内环路245号。(其他不详)原告李国昌诉被告遵义润丰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李国昌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国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国昌承担。审判员 杨玉蝶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周 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