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29财保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常军强、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常军强,XX,李峰,邯郸市华征运输有限公司武安公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9财保215号申请人:常军强,男,1977年9月8日,汉族,住邯郸市。被申请人:XX,男,1981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邯郸县。被申请人:李峰,住武安市。被申请人:邯郸市华征运输有限公司武安公公司,住所地:邯郸市武安市南环路630号。申请人常军强与被申请人XX等因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4号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XX驾驶的登记所有人为李峰的冀D×××××号半挂牵引车、登记所有人为邯郸市华征运输有限公司武安公公司的冀D×××××号重型半挂车进行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诉前保全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的冀D×××××号、冀D×××××号重型半挂车。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社增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代印书记员 夏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