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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23民初6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许某与苏某、曹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苏某,曹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23民初695号原告许某,男,1969年10月15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隆安县,被告苏某,男,1972年4月21日是出生,干部,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隆安县,被告曹某,男,1968年1月10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隆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与被告苏某、曹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某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苏某、曹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许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撤回对被告苏某、曹某的起诉。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为1350元,由原告许某承担。审判员  邓峰杨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凌 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