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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22民初1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曾某与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22民初1273号原告:曾某,女,1991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童飞,男,汉族,住浦城县。被告:江某,男,199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福建省浦城县。原告曾某与被告江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曾某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曾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曾某撤诉。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123元,由曾某负担。审判员  吴晓维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陈 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