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22民初1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曾某与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22民初1273号原告:曾某,女,1991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童飞,男,汉族,住浦城县。被告:江某,男,199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福建省浦城县。原告曾某与被告江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曾某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曾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曾某撤诉。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123元,由曾某负担。审判员 吴晓维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陈 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