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4民初8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吴达慧与诏安县四都镇西梧村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诏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诏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达慧,诏安县四都镇西梧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4民初832号原告:吴达慧,男,195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诏安县。被告:诏安县四都镇西梧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诏安县四都镇西梧村,组织机构代码77535958-8。法定代表人:吴义辉,村委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怀恩,福建方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瑞冰,福建方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吴达慧与被告诏安县四都镇西梧村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吴达慧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吴达慧向本院申请撤诉,属于处分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达慧撤诉。本案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吴达慧负担。审判员 沈绮峰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沈 洁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