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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25刑初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曹治家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治家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225刑初157号公诉机关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曹治家,曾用名曹东东,男,1991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河南省兰考县。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7年2月6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2月21日被兰考县公安局逮捕。辩护人牛东亮,河南裕禄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张秀丽,河南裕禄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以兰检诉刑诉〔2017〕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治家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永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治家及辩护人张秀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6日11时许,兰考县城关镇居民常某2为兰考县红庙镇代庄村村民曹某3收小麦,二人因收麦面积大小发生矛盾,后曹某3的儿子被告人曹治家与常某2发生厮打,将常某2打伤。后经法医鉴定,常某2左手第四指近节指骨粉碎性骨折,左侧第3、4肋骨不完全性骨折,其损伤构成轻伤二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曹治家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治家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一、被告人曹治家主动投案并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应当认定为自首,请求法庭从轻处罚;二、被害人对本案冲突事件的发生、矛盾的激���、双方的受伤具有过错责任,依法应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三、被告人曹治家的主观恶意不深,且归案前一贯表现良好,是初犯、偶犯,请求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6日11时许,兰考县城关镇居民常某2为兰考县红庙镇代庄村村民曹某3收小麦,二人因收麦面积大小发生矛盾,后曹某3的儿子被告人曹治家与常某2发生厮打,将常某2左手手指打伤。后经法医鉴定,常某2左手第四指近节指骨粉碎性骨折,参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10.4c条之内容,其损伤构成轻伤二级。另查明,2017年2月6日被告人曹治家到兰考县公安局红庙派出所投案,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2017年7月3日,被告人曹治家与被害人常某2达成调解协议,赔偿被害人常某2各项损失共计六万元,取得被害人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一、书证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及侦破报告,证明案发及侦破情况,案发后曹治家外逃,后于2017年2月6日到红庙派出所投案;2、被告人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身份及达到负刑事责任年龄;3、兰考县公安局红庙派出所2017年4月1日证明,证明被告人曹治家在2016年6月6日前未发现违法犯罪记录;4、兰考县公安局红庙派出所工作人员邱文峰、王肃桥证明,证明曹治家于2017年2月6日在家人陪同下到红庙派出所投案。5、常某2受伤照片3张、兰考县第三人民医院诊断证明、兰考县第三人民医院住院病历、兰考县人民医院64排128层螺旋CT检查报告单,证明被害人常某2的伤情;6、调解协议、收到条、谅解书,证明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二、证人证言1、证人曹某1证言证明,2016年6月6日上午11点左右,他和于某在地里收麦,地邻曹某3家和开收麦机的打起来了,开始是曹某3的儿子曹治家和开收麦机的人打。当时离他们有百十米远,看见打架就往他们跟儿去,当走到现场时,于某已经到了,开收麦机的那个人把于某手里的镰刀夺走了,把于某的右手划流血了,于某就倒在地上了。曹某1就把镰刀拽过来了。开收麦机人的媳妇就带着他和于某去红庙卫生院了。和这个开收麦机的人夺镰刀时,俩人一人拽住镰的一头,没有掰他的手。和这人夺镰刀时,没有注意看他的手有伤没有,夺过镰之前他说的手指头被撇伤了。2016年6月7日早上,曹某3两口和孟某去家找曹某1。曹某3让他去派出所,让他说是他把收麦子的人的手撇伤的,他没有去派出所。6月8日晚上派出所的警察来家了解情况,已经把6月6日当天的情况给派出所的讲过��。6月6日当天,没有撇收麦子的人的手,没有碰他的手。曹某3夫妻让他承认撇伤的收麦子的人,是为了推脱责任。2、证人于某证言证明,2016年6月6日12点左右,和丈夫曹某1等着收割机收麦子,刚收完曹某3家的麦子,一会儿看见曹某3家人和收割机的人打架,咋打的没看见,看到他们打架那时双方已经站在两边不打了,只是吵,各说各的理,其中收割机那边一个中年男子过来把她的镰刀夺走了,并且还把她的右手食指割流血了,她用左手赶紧捂住流血的食指,丈夫曹某1又把镰刀从那个中年男子手里夺过来了。3、证人常某1的证言证明,2016年6月6日13点左右时,和父亲常永军、母亲胡梅枝、司机几个人去红庙镇代庄村东地里收麦子,刚收完姓曹的那家麦子后,就开着收割机去收第二家的麦子,在收割机上看见姓曹的那家人在打他爸,从车上下来去看咋回事,上前去拉住打他爸的那个年轻孩,刚一拉,那个年轻孩就朝他嘴上打一拳,就顺手把那个年轻孩甩倒在地上,这时那年轻孩父母捺倒他,不让他动,他儿就用脚朝他身上跺,一会那个年轻孩的弟弟也上来朝他跺,一边的村民拉住他爸妈不让动,一会被人拉开了。去时他爸常永军捂住左手说手指头折了,疼的厉害。左手无名指折了,是姓曹的那家他大儿子打的,常某1门牙掉了一颗,也是姓曹的那家他大儿子打的,另外代庄村一个孕妇被常永军碰倒了,她手里的镰刀割到她的手了,流血了,没看见其他人有伤。4、证人胡某证言证明,2016年6月6日上午,和常某2、常某1还有一个司机,在红庙代庄村收麦子,收完曹某3的麦子,常某2跟这家人算账,常某2量的他家的麦地是1亩5分,曹某3说是1亩2分,因为这俩人上了几句话,让常某2再去量一遍地,常某2拿住量地的机器就去量地,他量着嘴里骂了一句,曹某3说常某2骂他咧,曹某3两口就动手朝常某2脸上打,曹某3的大儿子曹东东就跑过来打常某2,接着曹某3的二儿子曹某2也跑过来了,他们父子三个一块打常某2,把常某2按倒在地上了,谁都没有拿啥东西,都是用拳脚朝常某2身上乱打、乱踢。很快儿子常某1跑过来了,常某1拉曹东东,和曹东东打在一起了,俩人都倒在地上了,曹东东家人又都去打常某1,把常某1的门牙都打断了。常某2就从地上起来了,这时有个妇女拿个镰刀过来了,常某2就夺这个妇女的镰刀,一下把这个妇女的手划流血了,这个妇女就躺地上了,常某2就把镰刀松手了,曹东东他家人也不打常某1了,常某2说他的左手无名指伤了,看见他的左手无名指变形了。常某1的门牙断一个,常某2左手无名指骨折了,到医院后又发现两个肋骨骨折了。5、证人王某证言证明,2016年6月6日,经过朋友介绍给常永胜当司机开收麦机,和常永胜两口,常永胜的儿子,四个到红庙代庄村东村收麦子,上午大概10点左右,开始收麦子,收完第一家的麦子,常永胜和那家人量麦子的面积,常永胜说是1亩半,那家人说是1亩3分,俩人因为这上话。一会儿,看见常永胜倒在地上了,常永胜的儿子赶紧跑过了,当时地里的一些老百姓都往跟儿去,走过去的时候,已经没有人打架了。有个妇女在地上躺着咧,这个妇女的手流血了,常永胜说他的手指头骨折了,看见他的左手无名指变形肿了。常永胜的手指头是怎么受伤的不知道,没看见,当时离他远,等到地方,已经不打架了。6、证人孟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6月6日上午11点左右,发现南边大概100多米处,地里有人打架,和代振赶过去。到地方已经不再打了,双方是开收麦机的常永胜和同村的曹某3,常永胜给曹某3家收麦子,俩人因为麦地的亩数发生了矛盾,打架时不在场,不知道谁打的架。到场以后,曹某1的媳妇手流血了,在地上躺着,曹某3的儿子曹治家在地上躺着;常永胜的左手无名指肿了。常永胜的媳妇领着曹某1的媳妇去看病了。一会儿,警车和救护车都来了,常永胜和曹治家都去医院了。7、证人曹某2证言证明,2016年6月6日上午家里收麦子,门口的一个大娘说,他哥跟人家打架了。就赶紧去南地,到现场的时候,哥曹治家在地上躺着,鼻子上有点血。很快派出所的就来了,和曹治家坐120车去兰考县中心医院了,曹治家就在那住院了。8、证人张某证言证明,2016年6月6日上午在村里北地收麦子,村支书代振领来的一辆收麦机把她家的一块地收完,车主找她老头曹某3要钱,他要75块钱,他说地一共是一亩五分,老头���某3说原来分的是一亩二分地,是不是量错了,收麦的把量地的机器递给曹某3让他量,他不会量。车主嘴里骂着,他一骂,儿子曹治家想朝跟前去,她立即搂住曹治家的腰,不让朝前去,收麦机车主儿子跑过来了,掐住曹治家的脖子,扣住他的嘴,朝曹治家头上夯几拳,把曹治家打倒在地上了,车主他儿子就站一边了,这时地邻曹某1的媳妇于某从这过,于某手里拿个镰刀,收麦机车主就去夺于某手里的镰刀,把于某的手都划流血了,曹某1跟着也过来了,他就和收麦机车主夺镰刀,曹某1掰着收麦机车主的手,把镰刀夺过来了,于某手流血了,躺在地上了,收麦机车主的媳妇就带着于某去看伤了。儿子的嘴流血了,脖子里有血印子,是车主的儿子打的,其他的没有看见谁受伤。打架时在场有她、张某、曹治家、收麦机车主、还有车主的媳妇和儿子。后来曹某1两口来��,二儿子曹二冬也来了,他们来的时候都不打了。参与打架了对方是收麦机车主、他儿子,她这一方是曹治家。9、证人曹某3证言证明,2016年6月6日,一辆收割机把家的麦子收完了,要75元钱,一共是1亩半,曹某3说地是1亩二分,收麦的就把量地的仪器给他,两人走到地边,他嘴里骂着。儿子听见了,就往他跟去,俩人就交上手打起来了,相互打了对方,谁也没有拿东西,用手相互打对方,他俩正打着,车主的儿子过来,朝曹治家的头上夯了一拳,搂住曹治家的脖子,他俩就相互打了起来,把曹治家的嘴打流血了,妻子拉着曹治家,曹某3拉着车主,不让他们打,收麦车主看见地邻于某手里拿个镰刀从这儿过,去夺他的镰刀,把于某的手都弄流血了,曹某1跟着过来,去和他夺镰刀,掰着车主的手,把镰刀夺过来了。三、被害人常某2陈述证明,2016年6月6日上午在红庙镇代庄村被人打伤了。上午经人介绍,和胡美枝、常某1去红庙代庄收麦去,到了11点左右,收完一户姓曹人家的麦子,他家一共一亩五分的地,向他要75块钱,他说他家只有一亩二分地,只给60块钱,给他说你可以去量,他不量。这时胡美枝来了,和胡美枝说,两个正说着,他儿子过来了,他儿子说:“谁骂咧”,说着就伸手打常某2,常某2就伸胳膊挡他的手,他一下抓住常某2左手无名指了,用手握住左手无名指,反关节一撇,无名指一下肿了,而且变形了,身后又来个人,把常某2按倒地上了,这时儿子常某1过来了,常某1拉姓曹的儿子,一拉,他两个都倒地上了,旁边几个人踢常某1,赶紧爬起来,推这些人,想把他们推开,这时来了一个妇女,手里拿个镰刀,就夺过来她的镰刀,还把这个妇女的手弄流血了,这时,一起去收麦的齐涛,还有两个人叫不出来名字,他们也跑过来了,打常某1的人都跑开了,姓曹的儿子,也是把常某2手撇伤那人,就躺地上说自己受伤了,一会儿,派出所和“120”车都来了,和姓曹的儿子就分别去医院了。常某2左手无名指骨折了,常某1在救护车上发现门牙掉一个。打架时在场有胡美枝,其他都是他们村的,不认识。当时左手无名指被曹冬冬撇伤了,在医院住院后,左侧胸口一直疼,经过检查发现左侧肋骨骨折了。左手无名指是曹冬冬撇伤的,他抓住左手无名指了,反关节一撇,撇的手指头“咳啪”一响,无名指撇肿了,而且变形了,就伸手和他打,这时候后面来个人,把常某2按倒在地上,也没有看准这个人是谁,反正不是曹冬冬他爸就是曹冬冬的弟弟,倒在地上以后,他两个人中,又有一个人朝常某2左侧胸口跺几脚。这时儿子常某1过来和曹冬冬打起来了,就赶紧从地上爬起来了,常某2从旁边一个妇女手里夺镰刀咧,把这个妇女的手划流血了,这个妇女就躺在地上了,常某1、曹冬冬他们也都不打了,就让胡美枝把这个妇女送到医院了。跺左侧胸口的,不是曹冬冬他爸就是曹冬冬的弟弟,没有看清楚。四、被告人曹治家供述证明,和到村里收麦的人打架受伤住院了。2016年6月6日12点左右,外地来台收割机到村里收麦子,收完他家的麦子后,收割机的老板说收的麦子亩数是一亩三分半,他爸爸曹某3说分的地只有一亩二分。收割机的老板骂人,他问收麦子的人骂谁,然后两个就撕扯起来,收麦子的掐住他的脖子把他摁倒地上了,并朝他头上打几下,松手后,他又把收麦子的摁倒地上了被蹬开了,收麦子的又拿个剪子扎他,他就跑了。他头疼,脖子里有血印子,右胳膊抬不起来,疼的厉害,是收麦子的儿子打的。村里一个妇女的手指头流血了,是那个收割机老板用镰刀砍的了。来投案自首。因为2016年6月6日,俺家收麦子的时候,收麦子的人说给他打伤了,派出所的找,就来了。五、鉴定意见(兰)公(刑)鉴(法医临床)字[2016]432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常某2左手第4指近节指骨粉碎性骨折,参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10.4c条之内容,损伤构成轻伤二级。以上证据已经法庭质证,证据来源合法,相互关联,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治家在父亲曹某3与常某2因收麦面积大小发生矛盾后,与常某2发生厮打,将常某2左手手指打伤,造成常某2左手第4指近节指骨粉碎性骨折,构成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虽然常某2身体存在数处损失,但结合本案证据,并不能证明常某2左侧第3、4肋骨不完全性骨折的损失,系被告人曹治家造成,故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曹治家在厮打过程中致常某2左侧第3、4肋骨不完全性骨折的犯罪事实,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曹治家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系自首,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曹治家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曹治家的刑期自2017年2月6日起至2017年7月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本两份。审 判 长  魏思杰审 判 员  马俊超人民陪审员  徐火星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杨峰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