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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3民初8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赵刚领与郭占东、王会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刚领,郭占东,王会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豫0103民初804号原告:赵刚领,男,汉族,1968年9月5日出生,住郑州市二七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柏岩,河南郑港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郭占东,男,汉族,1975年12月3日出生,住郑州市二七区。被告:王会云,女,汉族,1977年11月19日出生,住郑州市二七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占东,男,汉族,1975年12月3日出生,住郑州市二七区。原告赵刚领诉被告郭占东、王会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称:2012年4月6日,二被告共同向原告借款55万元,承诺于2012年10月5日偿还,并约定借款期间利息月息5分,逾期不还,按银行贷款利率4倍支付利息并支付借款本金8%的违约金。合同履行后,被告依约向原告支付了借款期间的约定利息16.5万元,因到期无法还款并依约按四倍银行利息向原告支付部分利息15.9万元(截至到2014年4月)。之后虽经原告多次催要但被告总是推脱,迟至今日本金及2014年4月之后利息均未支付。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决:依法判决二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借款本金55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4月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息2分计算,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为36.3万元);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4.4万元,共计95.7万元;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赵刚领与被告郭占东、王会云共同确认被告郭占东共向原告借款本金550000元,利息400000元,共计950000元。被告郭占东于2017年8月1日前偿还原告赵刚领借款利息100000元;被告郭占东于2017年10月1日前偿还原告赵刚领借款利息100000元;被告郭占东于2017年12月1日前偿还原告赵刚领借款利息100000元;被告郭占东于2018年2月1日前偿还原告赵刚领借款本金及利息650000元;如被告郭占东按期还款,原告赵刚领自愿放弃2017年7月4日之后的利息;二、如被告郭占东未按前款第一项约定如期足额偿还任何一笔款项,原告赵刚领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对剩余未还款项进行强制执行,并有权要求被告郭占东以剩余本金为基数按照月息2分支付自2017年7月5日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的利息;三、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本案纠纷一次性了结,原、被告各方再无其他争议;四、诉讼费13370元,法院减半收取6685元,由被告郭占东承担,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郭占东承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 判 长  孙园园人民陪审员  朱富强人民陪审员  张庆玲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张 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