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802民初40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陈凤林、龙岩市新罗区白沙捷步加油站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凤林,龙岩市新罗区白沙捷步加油站,詹建华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02民初4035号申请人:陈凤林,男,197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申请人:龙岩市新罗区白沙捷步加油站,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白沙镇捷步村县乡道612线19公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2739511888A。投资人:詹建华。被申请人:詹建华,男,1976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白沙镇捷步村县。申请人陈凤林与被申请人龙岩市新罗区白沙捷步加油站、詹建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陈凤林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限制被申请人詹建华投资的被申请人龙岩市新罗区白沙捷步加油站办理投资人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凤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限制被申请人詹建华投资的被申请人龙岩市新罗区白沙捷步加油站办理投资人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 淑 玲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饶珊(代)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