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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24民初1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安县支行与蒋永冬、樊正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安县支行,蒋永冬,樊正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24民初1243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安县支行。法定代表人:侯光岩。被告:蒋永冬,女,1985年8月5日出生,地址庆安县。被告:樊正福,男,1984年2月24日出生,地址庆安县。本院在审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安县支行诉蒋永冬、樊正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安县支行于210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安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0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安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杨赞斌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王晓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