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24民初1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安县支行与蒋永冬、樊正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安县支行,蒋永冬,樊正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24民初1243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安县支行。法定代表人:侯光岩。被告:蒋永冬,女,1985年8月5日出生,地址庆安县。被告:樊正福,男,1984年2月24日出生,地址庆安县。本院在审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安县支行诉蒋永冬、樊正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安县支行于210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安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0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安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杨赞斌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王晓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