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3民初3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周文宝、范硕与杨喜昌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文宝,范硕,杨喜昌
案由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3民初3158号原告:周文宝,男,汉族,农民,住开鲁县。原告:范硕,男,汉族,农民,住开鲁县。被告:杨喜昌,男,汉族,无业,住开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文宝、范硕与被告杨喜昌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文宝、范硕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文宝、范硕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周文宝、范硕负担。审判员 孙晓梅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张 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