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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2执8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陈思福与被执行人杨礼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思福,杨礼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2执887号申请执行人陈思福。被执行人杨礼明。申请执行人陈思福与被执行人杨礼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陈思福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112民初318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杨礼明给付本金60695元。本案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于6月28日起先付8000元,余款从7月起每月支付5000元至履行完毕为止。由此申请人同意暂缓执行。经向申请人说明执行情况后,申请执行人陈思福同��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杨礼明尚欠申请执行人陈思福本金60695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兵审判员 姚明亮审判员 秦海伦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郑 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