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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28执4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李泰兴申请执行许晓林、高敬民间借贷纠纷案(2017)川1028执403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泰兴,许晓林,高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28执403号申请执行人:李泰兴,男,198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许晓林,男,1981年12月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高敬,男,198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李泰兴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隆昌民初字第310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泰兴偿还借款2000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高敬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二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高敬(共有人为程海琴)所有的位于四川省内江市隆昌县住房一套。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游九江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代 荣 龙 来自: